一、法院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协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4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缪协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2.79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缪协兴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缪协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缪协兴积极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协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缪协兴的受贿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缪协兴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
二、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缪协兴,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辩护人王兴,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具体案情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02.79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09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85.69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2.2010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武汉长盛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0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3.2011年至2013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徐州凡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85.1555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4.2011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宝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34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5.2010年至2011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长力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94.4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6.2014年至2016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江苏绿地矿山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93.5538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另外,案发后,缪协兴的亲属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缪协兴的亲属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150.0001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831964e1e0e438d873ea93000a65d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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