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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科发人教字〔2013〕22号)

发布时间:2016-04-12

院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院人事管理的发展要求,院对现行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属事业单位聘请的高级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等兼职管理将另行规定。2006年院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兼职收入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67号)、《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17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13225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我院民主办院、开放兴院、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促进院属事业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保障完成我院承担的各项科技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其中,领导干部指在任的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兼职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接受院内外其他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等职务,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单位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经上级批准,可在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 

  第六条  鼓励工作人员从事可扩大本单位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活动,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兼职,以及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 

  第七条  工作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其中,领导干部从事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兼职活动之外的,须报院审批。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任务的骨干人员须报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 

  1.兼职工作内容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 

  2.兼职应与自身精力和能力相适应,避免兼职过多或徒有虚名; 

  3.每年累计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单位职权的事项;不得侵犯本单位、兼职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恪守信息保密义务、尊重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和相关信息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成果; 

  2.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报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项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工作人员或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第十二条  兼职收入是指工作人员兼职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或其他报酬以及由兼职单位转让、赠予的股权及红利等。 

  1.本单位应将工作人员的兼职收入纳入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结合本单位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考虑,使兼职人员的收入与其能力、贡献、所承担任务及取得成果相匹配; 

  2.在院外单位兼职并取酬的,应将其兼职收入纳入本人三元结构工资或年薪统筹考虑,根据个人绩效情况核定其标准; 

  3.在院内单位兼职并取酬的,由本单位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三元结构工资的各项不得重复领取; 

  4.从事兼职活动的工作人员,对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须如实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在本单位同时兼任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属于兼岗范围,其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可分别按照就高原则领取,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一般兼职不兼薪。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如兼职企业发给工资、奖金或其他报酬的,领导干部应将兼职收入交付本单位,由本单位纳入财务账户。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将兼职人员的兼职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兼职单位应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承担任务和成果贡献等提供评价意见。本单位可参考兼职单位评价意见,主要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及对本单位的贡献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兼职统一归口人事教育局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兼职统一归口各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建立工作人员兼职信息库。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如违反兼职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给予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下列情况,本单位可依法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1.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后,拒不改正的; 

  2.长期在外兼职或兼职过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或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兼职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年底须向院报送《年度关键岗位人员兼职情况备案表》(见附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兼职收入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67号)、《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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