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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以虚假合同、虚假事项骗取科研经费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25

  以虚假合同、虚假事项骗取科研经费案例(一):缪协兴受贿、贪污案 

    一、法院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协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4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缪协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2.79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缪协兴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缪协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缪协兴积极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协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缪协兴的受贿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缪协兴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人民币四百零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三元。 

  二、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缪协兴,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辩护人王兴,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具体案情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02.79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09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85.69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2.2010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武汉长盛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0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3.2011年至2013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徐州凡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85.1555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4.2011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宝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34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5.2010年至2011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长力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94.4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6.2014年至2016年,缪协兴利用其担任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课题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安排中国矿业大学与江苏绿地矿山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中国矿业大学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93.5538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为己有。 

另外,案发后,缪协兴的亲属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缪协兴的亲属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150.0001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831964e1e0e438d873ea93000a65d1c   ) 

 

  以虚假合同、虚假事项骗取科研经费案例(二):张立新贪污案 

一、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张立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 被告人张立新退赔人民币六十二万五千元,与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万元一并发还,其中发还北京师范大学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发还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三) 扣押在案的起亚霸锐越野车一辆拍卖后折抵前项退赔款。 

二、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立新,男,1966年4月27日,博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的全面工作。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北京师范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成立。 

三、具体案情 

     1.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张立新利用负责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从北京师范大学骗领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他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被用于日常消费。 

     2.2011年3月,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飞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的方式,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骗取科研专项经费人民币45万元。后张立新使用部分赃款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并给付与其一同参与该项目的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刘×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张立新及其辩护人认为:张立新与飞宇航空科技公司商谈购买无人飞艇时包含实验用车,将购车款直接打入张立新个人账户系于×提议,非张立新本意,张立新没有占有钱款的主观故意;无人飞艇实验需要有配套车辆在地面跟踪,但购买车辆一方面审批手续很难通过,另一方面需要有购车指标,张立新为了科研项目尽快启动才未将车辆列入购买飞艇的合同之中;因购买飞艇的经费未按计划拨付给北京师范大学,学校财务上并没有对应的会计科目,将实验用车记入学校固定资产暂时不具备相应条件,可以待保定遥感综合实验场验收时随实验基地一并记入;张立新按照实验需求对车辆进行了改造,并配备了为地面控制设备提供电源的电源逆变器,车辆的实际行使里程也与张立新往返实验基地的情况一致,且张立新接纪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的事实,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张立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8e01728ed54942a92d549896bd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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