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差旅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3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中心的实际业务需要,对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审批手续及差旅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出差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从严掌握和安排因公出差。 

  第二条 因公出差者,需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由部(处)负责人批准,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在报销差旅费时,需将审批表一并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参照《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 

  第五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最新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参照财政部最新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经常出差人员,可购买一年期交通意外保险。但两者不可重复报销。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等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履行审批手续,报经主管财务工作的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实报实销。 

  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主管财务的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经提供住宿的情况,住宿费不予报销。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重要会议、培训的会务组织人员的住宿费,在会议、培训预算中备案后可以报销,最多可报销两人住宿费)。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在远郊开会,对方提供住宿、伙食、交通,中心只负担会议、培训费;若食宿、交通费自理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伙食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方式。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如未交纳相关费用,报销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相应扣减交通费补助。 

  第十三条 中心主办会议、培训等发生的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如遇主办单位安排的会议住宿费标准超出规定,需报主管财务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单位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财政部规定予以报销,同时对往返在途时间按财政部规定,给予差旅费补助。受邀参加会议或开展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出具的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或受住宿地条件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机票的购置应按国家政府采购的要求购买公务机票。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若因特殊情况未购买公务机票,在低于公务机票价格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的中心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使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并经主管业务的馆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在本中心就读的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 111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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