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管理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科学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科发办字〔2014109)、《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支出管理的通知》(科发办字〔2015177 号)、《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京发院字〔201529号)的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各部门,以及中心的挂靠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  中心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次、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经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中心接待公务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中心接待公务活动时,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前需填写《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中心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或者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部门可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接待对象据实交纳伙食费。 

  公务接待应本着简朴高效的原则。一般公务接待,提倡安排自助餐、简餐(盒饭);确因公务需要,可安排桌餐。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应当注意节俭, 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标准实行从严把握。简餐(盒饭)标准一般不超过50/人;自助餐、桌餐标准(含茶水、饮料)一般不超过200/人;接待院士专家、部级领导的标准(含茶水、饮料)一般不超过300/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综合办是接待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申请审核及接待费报销审核,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挂靠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中心按年度组织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中心纪监审室定期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监审办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献中心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务招待管理办法》(科情发办字〔20172号)废止。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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