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北京市发改委等《关于规范调整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7〕323号)、东城区卫生局《关于调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劳社医发〔2008〕3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文献中心在未参加医疗保险之前,为确保职工基本医疗费用基础上有效的控制医疗费大量超支,结合文献中心具体情况,在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完善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大量超支,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二条 树立医疗是消费的意识,使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文献中心及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
第三条 加强服务与管理,为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在读研究生就医、看病、报销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四条 医疗关系在文献中心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在读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第五条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
第七条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八条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医疗费用;
第九条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条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私因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项目应当由个人自付或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就诊医院
第十三条 指定医院
(一)文献中心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可在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市中医医院(宽街)、北京市隆福医院(东城区老年医院)、中关村医院、海淀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
(二)根据卫生局和中科院有关文件规定,文献中心在读研究生仅限在北医三院门诊就诊和住院,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三)离退休职工可选定一个有医保资质的就近三甲医院和社区医院就医,就近三甲医院和社区医院原则上应根据本人住址与就近医院路程距离的合理性选择。
第十四条 专科医院
为对重症及疑难杂症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就医保障,文献中心特增加心、脑、眼、骨、口腔、肿瘤及肛肠等专科医院,具体为: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北大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市肿瘤医院、北京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凡到专科医院就诊者,在其原有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含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自付比例。
第六章 医药费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离休职工享受全额报销(自费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按如下比例分段报销(按报销单据的总数额):
比例 人员类别 |
1-10000元 |
10001-30000元 |
30001-50000元 |
50000元以上 | |
在职 职工 |
40岁以下 |
80% |
85% |
90% | |
40岁上以(含) |
85% |
90% |
95% | ||
退休职工 |
90% |
95% |
(注:累计数从每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凡处方或住院收据中注明需部分自费的项目,一律在国家和有关上级机构发文规定的自负比例基础上增加5%。
第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和单项检查、治疗在2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负担10%,其中包括:
(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二)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三)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四)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
(六)单项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检查、治疗的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公费医疗报销所发生费用的70%(含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和在读研究生)。
第二十条 医事服务费和床位费报销标准
(一) 床位费报销标准:每日50元。
(二)医事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及 基层医疗机构 | ||||||
医 事 服务费 |
报销金额 |
自付金额 |
医 事 服务费 |
报销金额 |
自付金额 |
医 事 服务费 |
报销金额 |
自付金额 | |
普通门诊 |
50 |
40 |
10 |
30 |
28 |
2 |
20 |
19 |
1 |
副主任医师 |
60 |
20 |
50 |
30 |
20 |
40 |
20 |
20 | |
主任医师 |
80 |
40 |
70 |
40 |
60 |
40 | |||
知名专家 |
100 |
60 |
90 |
60 |
80 |
60 | |||
急诊 |
70 |
60 |
10 |
50 |
48 |
2 |
40 |
39 |
1 |
住院 |
100 |
按比例报销 |
60 |
按比例报销 |
50 |
按比例报销 |
第二十一条 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最高限额见表(含退休、在职职工和在读研究生)。
项 目 |
单位 |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 |
心脏起搏器 |
单腔 |
套 |
16800元 |
双腔及三腔 |
套 |
21600元 | |
临时 |
套 |
7200元 | |
心脏瓣膜 |
生物膜 |
套 |
8400元 |
机械膜 |
套 |
9600元 | |
人工晶体 |
套 |
810元 | |
人工关节 |
人工髋关节 |
套 |
5400元 |
人工膝关节 |
套 |
6000元 | |
人工股骨头 (半髋关节) |
套 |
3960元 | |
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 |
支 |
21600元 | |
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 及其他体内人工器官 |
套 |
21600元 |
(注: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报销)
第七章 违规与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未经指定医院转院或未经公费医疗有关主管管理领导同意擅自到其他医院和无医保资质的医院就诊者,无论门诊费或住院费均自理。
(二)报销人员要对所提供的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对于虚领、冒领医疗药品,以虚假医疗行为报销医药费的,将按照文献中心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将按照纪检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患急性疾病急诊就医者,可就近在有医保资质的医院就诊(时间不超过3天),急诊应首选指定医院,如果在指定医院以外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相关就医手册或病理复印件和费用明细清单,方可报销。如需住院,应在次日告知单位,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指定医院。
(二)重大疾病需转诊和治疗需要,经单位指定医院同意(需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单》,报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核准、签章),可以转诊、转院到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民办医院)就诊。
(三)在医院就医时,一律不允许药品外购。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然发生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有关规定审核支付。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治疗明细单(文献中心职工根据本部门因公外出或休探亲假登记,研究生根据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登记)。
(五)凡在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者,在其工作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或内退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受聘于其他单位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八章 报销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医疗管理主管负责医药费报销的审核签字。并报综合办主任审核会签;超过2万元,须报文献中心层面的分管领导审批;个人年累计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需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核研究。
第二十五条 凡需住院者,无论使用现金还是支票,均须向医疗主管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通知书上应有医院公章、诊断和押金金额)并经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严控制住院支票支取。凡需取支票者,首先需携带有效的住院通知书(住院通知书上应有医院公章、诊断和押金金额)到医疗主管处征得同意后进行登记,并经综合办主任审核签字。然后,持领取支票通知单到财资处预交支票部分的现金(按领取支票金额的10%),并领取支票。每次领取超过2万元以上支票的,须报分管领导复审同意;一次领取5万元以上支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为防止某些医院利用支票有意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文献中心采取一票一清、限量多次的办法,原则上每次支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续取支票之前,必须提供由医院规范打印出的业已发生费用的正式明细清单(手写无效),否则,将不予继续开据支票。
第二十七条 负责公费医疗报销管理的人员要严格按国家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文献中心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放松要求,违规签发。文献中心职工,离退休职工及研究生,都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每月报销药费时间为三个半天。每月10、11日上午在文献中心大楼内收取医药费报销单据。每月12日上午在城内(东厂北巷) 收取医药费报销单据。遇周六周日和其它节假日顺延或另行通知;报销时间为当日的上午8:30-11:30。
第二十九条 门诊和住院(办理完出院手续后)报销原则上应在当月报销,跨年度医疗费报销截止到次年1月。
第三十条 遇有与有关文件及本办法未能详尽之特例,由综合办公费医疗分管领导报请文献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医务室根据病人病情合理用药,规范书写处方。医务室取药处方的计量规定如下:
(一)急性病限制在三日药量之内;
(二)慢性病限制在一周药量之内;
(三)特殊行动不便者,可开至两周药量之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群众监督和民主管理,文献中心定期公布医药费支出明细;综合办、财资处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内审部门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文献中心公费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原《国家科学图书馆(总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国科图发办字〔2010〕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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