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离退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使离退休职工的学习、生活等活动规范化,确保为离退休服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离退休职工是指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到离退休办公室注册的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以及内退职工。
(二)成立离退休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
(三)设立离退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四)根据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的特点,实行分片管理,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种会议和活动由离退办工作人员或联络员通知到本人。
(五)对在异地安居的离退休职工,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保持联系。
(六 )建立离退休职工档案,包括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和文字档案两种,以准确掌握全体离退休职工的各类信息。
(七)离退办工作人员要热情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政策允许和中心规定范围内的各种问题,并对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处理解答的,立即办理,不能处理解答的予以正确解释,待请示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后作出答复,并做好登记,写明处理意见。
(八)定期组织离退休职工学习,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每半年集中一次,内容为有关文件、通报相关情况等。
(九)离退休党支部应按照中心党委的计划定期开展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学习,交流思想,收缴党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十)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与在职同级干部相同,凡属中央文件,均须利用支部活动或集中学习、定期传阅等形式,尽早传达到离退休干部。
(十一)支持和鼓励有精力、有能力的离退休职工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以多种途径发挥余热。
(十二)离退休职工凡离京(探亲访友或旅游等)都应主动向离退办打招呼,注意安全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
二、生活管理
(一)离退休职工所需各项经费,均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及中心的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报销,按国家政策和中心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年度体检由中心统一安排。
(三)离退休职工的福利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困难补助和疗养及非生产性(工作)福利开支。
1.困难补助条件应依据中心有关规定,每年11月10日以前向离退办递交本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人均收入及困难程度),经中心“送温暖基金会”讨论,领导审批后执行。
2.如需以离退休活动经费统一办理生活福利,应经离退休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执行。
3.在中心创收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照顾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逢重大节目(国庆节、春节),福利待遇由中心统一安排。
4.经常走访慰问离退休职工,重点是老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原中心老领导、做出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学者、长期因病卧床的老同志以及有病住院的离退休职工。走访慰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看望临时住院病号和长期生病人员相结合的方式。
(四)为体现中心对离休老干部的关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年龄70岁、75岁及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举办祝寿活动,方式以集体祝寿与个人祝寿相结合。个人祝寿采取工作人员登门祝贺赠送纪念品或个人选购纪念品相结合的方式。
(五)根据上级有关丧葬政策,处理好已故离退休职工的后事,丧事处理要本着从简的原则,不召开追悼会,不成立治丧委员会。
1.离退休职工去世时,离退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去看望家属,协商后事安排,并通知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家属提出的要求,符合政策的即可答复处理,政策不允许的则做好解释工作。
2.已故离退休职工的家属,应按规定办好相关手续(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殡仪馆办理各种手续)后,到财务部门领取各种费用。
三、经费管理
(一)按离退休人数提取活动经费,由离退办统一集中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参观、学习、文体活动、慰问病号等项开支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二)离休干部的特需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及特殊情况下的救济之用,由离退办集中掌握使用。
(三)对于离退休职工经费的使用,离退办工作人员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挪为他用。经费使用规范统一遵循中心财务制度要求。
四、附则
本条例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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